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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聲請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7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霈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20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林霈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, 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霈軒犯數罪,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6款,定應執行之刑,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,併請依照刑 法第41條第1項,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。   二、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,均已確定在案,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。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 刑,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90號裁定定 應執行拘役110日在案。是以,本院定應執行刑,除不得逾 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,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;亦 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,即不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定之執行 刑加計附表編號4所定之執行刑之總和。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 犯均屬竊盜罪,及各罪犯罪情節、侵害之法益、法律目的、 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等情狀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。 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、第51 條第6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附表:受刑人林霈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傷害 竊盜 傷害 宣告刑 拘役25日(3罪) 拘役20日 拘役35日(2罪) 犯罪日期 111年09月25日 111年10月19日 111年11月11日 112年03月11日 111年12月14日(2次)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121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634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20號 112年度簡字第1744號 112年度簡字第647號 判決日期 112年04月11日 112年08月29日 112年04月20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20號 112年度簡字第1744號 112年度簡字第6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5月19日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0月20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34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213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16號 編號1至3定應執行拘役110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(以下空白) (以下空白) 宣告刑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2年04月21日至05月07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2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17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01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1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01月08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0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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