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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聲請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9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崇陞 籍設臺中市○區○○街00號(臺中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18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崇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拘役壹佰日,如易 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崇陞因詐欺等案件,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,定其應執 行之刑,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,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2裁判以 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數罪併罰,宣 告多數拘役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120日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 53條、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,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,明定刑 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,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;至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,法無明文,然其裁量仍應 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,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 程之各罪關係(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《數罪間時間、 空間、法益之異同性》、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、數 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)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 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,為妥適之裁量,仍有比例原則及公 平原則之拘束,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,仍非適法 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四、經查,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均為得易科罰金之 罪,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,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、5所示部分,經定應執行拘役90 日,均經確定在案,有各該案件裁判書、裁定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。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,認 檢察官聲請為正當,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法律性內部 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,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 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,爰參酌原確定裁定之 定執行刑情形,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 樣、時間間隔、侵害法益、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, 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、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 性界限等情,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,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五、又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,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, 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,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(該法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 修正公布,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)。經查,本院為保障 受刑人之程序利益,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 案件之意見,受刑人則回覆略以:請給予受刑人較輕定應執 行刑,以啟自新等語,此有受刑人回覆之陳報狀在卷可參, 是依前揭規定,本院已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,附此敘明 。 六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6款、 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昀潔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附表:受刑人陳崇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20日、25日 拘役35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31日、 110年9月19日 110年7月11日 110年10月24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729號、第3750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72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512號 111年度簡字第310號 111年度簡字第704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7日 111年3月30日 111年7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512號 111年度簡字第310號 111年度簡字第70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6日 111年10月27日 112年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98號 編號1至3、5經臺中地院定應執行拘役90日(嗣經抗告駁回而確定)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14號 編號1至3、5經臺中地院定應執行拘役90日(嗣經抗告駁回而確定)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42號 編號1至3、5經臺中地院定應執行拘役90日(嗣經抗告駁回而確定)   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35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25日 111年6月12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1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68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200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8日 112年8月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68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2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3日 (撤回上訴) 112年8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4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624號 編號1至3、5經臺中地院定應執行拘役90日(嗣經抗告駁回而確定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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