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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2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彭達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被告彭達泉為將審判期日有關被告 (自訴人、證人、鑑定人或通譯)訊問內容及其陳述之事項轉 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,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後 段規定,聲請法院就111年7月17日審理的111年度金中簡字 第55號案件(應係111年度中金簡字第55號之誤載,逕予更正 ),許可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 二、經查,111年度中金簡字第55號案件經本院於111年3月31日 為簡易判決處刑,顯不可能於111年7月17日開庭審理;況該 案在本院繫屬期間,亦無被告所述之111年7月17日庭期,業 經本院調閱該案電子卷證查核明確,是上開聲請意旨請求本 院交付該日庭期之錄音光碟,無從准許,被告聲請應予駁回 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19 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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