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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2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聿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24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楊聿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併科罰金刑部分,應執行罰金 新臺幣拾貳萬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以:受刑人楊聿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經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,爰就併科罰金刑部分依法聲請 裁定應執行刑等語。 二、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、本 院先、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;如附表編號3、4所示各 罪,就併科罰金部分,經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50號判決 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7萬元,上訴後,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0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;如附表 編號5、6所示各罪,就併科罰金部分,經本院112年度金訴 字第738號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8千元確定等情,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 查。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, 固有自由裁量之權,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 限之限制。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(即附 表編號1、2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)與外部性界 限(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)之限制。檢察 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併科罰金刑部分,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,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,受刑人表示:無 意見等情,核屬正當,應予准許,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 害法益之異同、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、時間、空間之密接 程度,而為整體評價後,定其應執行刑,並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。 三、至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,並不在檢察官之聲請範圍內, 故本院無從就此部分定應執行刑,附此敘明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7款、第42條第3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附表:(日期:民國)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(有期徒刑5月)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(有期徒刑7月) 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(有期徒刑8月) 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 110年10月3日起至同年月7日 109年12月1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32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64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147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08號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20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04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2年2月17日 112年7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08號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20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0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7日 112年3月14日 112年8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(空白) (空白) (空白)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1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2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999號(編號3、4,應執行罰金新臺幣7萬元)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(有期徒刑7月) 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(有期徒刑1年2月) 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 (有期徒刑1年1月) 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1日 110年1月13日 110年1月13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14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8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87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0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3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38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8月25日 112年8月2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0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3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3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30日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(空白) (空白) (空白)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999號(編號3、4,應執行罰金新臺幣7萬元)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86號 編號5、6,應執行罰金新臺幣8千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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