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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變更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3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孫孟涵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2951 號),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後 ,裁定如下︰ 主 文 孫孟涵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2樓之 3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被告孫孟涵前經本院裁定限制住居 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6樓之8,惟當時被告提供地址有誤 ,爰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2樓之 3等語。 二、按法院對刑事被告之限制住居、出境處分,在確保被告按時 接受審判及執行,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。 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,是否因 工作、生活、經濟或其他因素,致需變更原限制住居所,由 法院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,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 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(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 定意旨參照)。 三、經查,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,前經本院裁定以自 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住居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6樓之8, 並於每週五至限制住居處所轄區之派出所報到。茲因被告陳 明其當時地址陳明有誤,有該刑事聲請狀在卷。本院審酌對 被告所為限制住居處分,旨在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,並防止 逃亡而非限制其居住自由,而被告既已陳明上開事由表明確 有變更限制住居處所至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2樓之3之理 由,因認被告上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之聲請,尚無礙於前開 對被告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,於法並無不合,爰予准許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220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29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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