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聲請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4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偉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24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李偉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拘役壹佰日,如易 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李偉誠犯數罪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6款,定應執行之刑,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,並請依刑法 第41條第1項,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 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又按數罪併 罰,宣告多數拘役者,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120 日,刑法第 50條第1 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另 按有二裁判以上,經定其執行刑後,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 定其執行刑者,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,仍應以原來宣告之 數個刑罰計算,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 準(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);而上開更 定之應執行刑,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 期後為重,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 違,難認適法(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 照)。 三、經查,本件受刑人李偉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業經本院分 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,有各該刑事判 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,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。又本院曾 發函給受刑人,告以收受函文後5日內得具狀陳述意見並提 出有利於己之量刑證據,受刑人表示無意見。本院審酌定應 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,所應受之法律內、外界限之拘束 ,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、罪名、罪 數、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反應等一切情狀,就各罪定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  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6 款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附表: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5日 111年8月21日 偵查(自訴)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40、441號、112年度偵字第96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40、441號、112年度偵字第96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681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681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7日 112年4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681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68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19日 112年5月1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678號【編號1、2定刑為拘役70日】(已執畢)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678號【編號1、2定刑為拘役70日】(已執畢) 編 號 3 罪 名 傷害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7日 偵查(自訴)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16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64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64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61號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