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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聲明異議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8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2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吳承佳 籍設住臺中市西屯區市○○○路000號(臺中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 (現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,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(112年度執字第10635號),聲明異議, 於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明異議意旨略以: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(下稱受刑人)迄 今已執行5個月,家中雙親年邁需人照顧,受刑人患病需開 刀治療、已延遲手術數月,請予剩餘刑期易科罰金,因而提 出聲明異議等語。 二、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,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,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。所稱「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」,是指檢察官有 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(最高 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是受刑人聲明 異議之客體,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,倘受刑人並非針 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,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 難謂適法,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(最高法院102年度 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院以112年度中交簡字 第6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後,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依上述確定判決,以112年度執字第10635號指揮書執 行,受刑人於112年8月29日入監執行(指揮書執畢日期113 年2月28日)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。又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意旨,應係欲就本件執行案剩餘刑 期聲請易科罰金之意,而非對檢察官原執行指揮聲明異議, 且亦未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究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 ,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情形,則受刑人徒執前詞而聲明 異議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13   年  2  月  1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 華  民  國   113  年  2  月  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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