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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聲請沒入保證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8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安祐 具 保 人 李佳鎂 上列被告因受刑人詐欺案件,聲請沒入保證金(113年度執聲沒 字第3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李佳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李佳鎂因受刑人即被告王安祐詐欺案 件,前經本院於審判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(下同)3萬元, 出具現金保證後,將受刑人釋放。因受刑人逃匿,爰依法聲 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。 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而沒 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 、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 ㈠本案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,由具保人 繳納現金後,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,有刑事被告保證書 、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附卷可稽。又受刑人所犯詐欺案件 ,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 (共50罪)、1年2月(共7罪)、1年3月(共2罪)、1年4月 (共3罪)、1年5月(共2罪)、1年6月、1年8月、7月(共2 10罪),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,上訴後,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373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定 應執行刑部分,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,並於民國112 年10月3日判決確定,有上開判決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。 ㈡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住、居所,傳喚受刑人於112年11月 7日到案接受執行,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 受執行,此有送達證書3份、個人戶籍資料2份在卷可證,其 送達均屬合法。嗣受刑人於受合法傳喚後,未遵期到案接受 執行,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司法警察於112年12月3日前拘提 到案,經警按址拘提,因受刑人不知去向,無法拘提到案, 且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,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拘票影本、拘提報告書影本各2份、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可參。是以,受刑人既經合法 傳喚、拘提均不到執行,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 到案執行,足認受刑人有逃匿之事實,揆諸前揭規定,聲請 人之聲請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條第2項、第121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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