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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聲請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8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尊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28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張尊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因犯數罪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, 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 款,定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,併請依照刑法第41 條第1項、第8項,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。 二、經查,本件受刑人張尊評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,經本院先 後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並均分別確定 在案,其中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各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 字第33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,並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185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,附 表編號3所示之各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014號判決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,有上開判決書3份、裁定1份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,聲請人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,經核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爰審酌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、犯罪時間、侵害法益及各罪依 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,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 行刑之意見,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狀,定如主文所示應執 行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 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==========強制換頁========== 附表:受刑人張尊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    號 1 2 3 罪    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 告  刑 有期徒刑3月(28罪) 有期徒刑4月(1罪) 有期徒刑3月(7罪) 有期徒刑4月(3罪) 有期徒刑3月(12罪) 有期徒刑4月(3罪) 犯 罪 日 期 ⑴110年12月25日至111年10月29日 ⑵111年5月10日 ⑴111年8月25日至112 年1月15日 ⑵111年9月27日至111 年12月17日 ⑴111年7月3日至112 年1月30日 ⑵111年7月8日至112 年1月17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81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71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891號等 最 後  事 實 審 法 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 號 111年度易字第1671、2357、2652、2749號、112年度易字第166、217、313號 112年度簡字第570號 112年度易字第2014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7日 112年5月31日 112年11月16日 確  定  判  決 法 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 號 111年度易字第1671、2357、2652、2749號、112年度易字第166、217、313號 112年度簡字第570號 112年度易字第2014號 判  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16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1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6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9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69號 (編號1、2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3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,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185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) (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0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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