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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聲請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8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秀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27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 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竊盜案件,先後經法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定應 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,併 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、第8項,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 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數罪併罰 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 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。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,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,得以新臺幣1千元、2千元 或3千元折算一日,易科罰金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 明文。 三、經查:  ㈠受刑人因竊盜數罪,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,均經 分別確定在案,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,最早確定者為 民國112年3月14日,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,均在該裁判確 定日期前所犯,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 院則為本院,以上各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稽,從而,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核 無不當,應予准許。  ㈡考諸附表所示各罪,最長期為有期徒刑4月,加計附表各編號 所示宣告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7月,本院所定應執行刑,不 得輕於有期徒刑4月,亦不得重於上列有期徒刑7月,先予敘 明。 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行,均係竊盜罪案 件,應認其犯罪類型、行為態樣、法益侵害類型及動機均類 似,且屬在較短之一定期間內反覆為之,責任非難重複程度 較高,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,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 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,違反罪責原則,暨考量因生命有限, 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,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 ,非以等比方式增加,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,當足 以評價受刑人行為不法性。再徵以經本院送達本院陳述意見 表予受刑人,請受刑人就本案定應執行刑之內容及範圍表示 意見,受刑人並於該表內表示無意見等情,有該表附卷可查 (見本院卷第23頁)。併考諸受刑人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 、犯罪傾向、整體犯罪均尚屬和平過程之各罪情狀、所竊財 物價值均非高、各被害人所受損害的程度及被告除附表所示 案件外,尚有諸多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不良素 行(見本院卷第9至22頁)等綜合判斷,並審諸前揭定刑刑 度上、下限,復參酌比例原則、平等原則、罪刑相當原則等 要求,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,且為貫徹刑法公平正義 之理念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及刑法第53條、第 51條第5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,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 ㈣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,固已執行完畢,惟此部 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,符合數罪併罰規定,仍 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,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,再 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,併予指明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佑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附表:受刑人甲○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(以下空白)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9日 111年7月29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21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514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456號 判決 日期 112年2月10日 112年9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514號 112年度豐簡字第45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14日 112年1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249號(己執畢)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3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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