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聲請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0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弘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31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弘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弘御因詐欺案件,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 款,定其應執行 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又數罪併罰,有二裁 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數罪併 罰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 年。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 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陳弘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,且均已分別確定在案,有各該案件之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茲聲請人以本 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,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,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,並衡酌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詐欺之 犯罪類型,犯罪態樣、手段、侵害法益相同,各罪之犯罪時 間則有相當之間隔等情,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 程度,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,暨權衡上開各 罪之法律目的、相關刑事政策及受刑人之意見,而為整體評 價後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3 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