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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1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畯洋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28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鄭畯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, 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參仟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以:受刑人鄭畯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經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,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。 二、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、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;如附表編號1所示各罪,經本院111年 度金訴字第2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,併科罰金新 臺幣5萬元,上訴後,各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 上訴字第2532號判決駁回上訴、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 7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。法院就數罪併罰 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,固有自由裁量之權, 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。是本院定 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(即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與 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)與外部性界限(即如附表編號1至2 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)之限制。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 罪所處之刑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 示意見,受刑人表示:無意見等情,核屬正當,應予准許, 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、對侵害法益之加重 效應、時間、空間之密接程度,而為整體評價後,定其應執 行刑,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第7款、第42條第3項前段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附表:(日期:民國) 編 號 1 2 (空白)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5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(2罪) 有期徒刑2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29日(3次) 110年1月29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12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17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32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617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8日 112年11月3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717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61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日 112年12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610號(編號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)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7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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