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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人韋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(113年度執聲字第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何人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何人韋因竊盜罪等案件,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,定其應執行 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,不在此限:一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;二 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;三、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;四、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前項但書情形,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,依第51條規定定之;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 刑期,但不得逾30年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 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刑法第50條、第51條第5 款、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16罪,先後經本院以 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確定,其中 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,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28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。又受刑人業於民 國112年11月14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 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,此有該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 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。從而,聲請人以其為 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於法並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院參酌受刑人之意見,並綜合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 與罪責程度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、數罪對法 益侵害之加重效應、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 向,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,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 、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,進而為整體 非難之評價,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、第53條、第51條 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附表: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洗錢防制法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(2次)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/03/21 110/08/17 110/07/27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75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2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29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546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19號 111年度簡字第1154號 判決日期 111/07/22 111/09/06 111/11/3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546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19號 111年度簡字第115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/08/18 111/10/04 112/04/01 是否得易科罰金、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不得易科、得社勞 均是 備註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(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649號) 編號 4 5 (以下空白)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(6次) 有期徒刑1年4月(3次)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/08/01~111/08/16 111/08/10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581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73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0號等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 判決日期 112/03/29 112/08/2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0號等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/07/02 112/09/26 是否得易科罰金、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備註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(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649號)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39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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