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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聲請沒入保證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2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郁勝 受 刑 人 陳宗保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(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3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郁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陳郁勝因受刑人陳宗保犯妨害自 由案件,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(下同)1萬元,出 具現金保證後,將受刑人停止羈押。茲因該受刑人逃匿,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,應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。 二、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沒 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;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案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,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, 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7月16日繳納後予以釋放,有刑事被告 保證書、國庫存款收款書、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(繳納刑 事保證金通知單)等在卷可稽。嗣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 未遵期到案執行,且拘提無著,通知具保人亦未能偕同該受 刑人到案,該受刑人復無其他受羈押或在監執行而未能到案 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通知各1份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、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、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 、送達證書3份在卷可稽,足認該受刑人業已逃匿,聲請人 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,核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15 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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