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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3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鎮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31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蔡鎮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參 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上開受刑人蔡鎮戎犯數罪,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7款,定應執行之刑,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,併請依刑法 第42條第3項,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 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 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而數罪併 罰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罰金者,於各刑中之最多 額以上,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,定其金額,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 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,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。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,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爰具體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 不法與罪責程度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、數罪 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、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 罪傾向,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,並衡以各罪之原定 刑期、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,進而為 整體非難之評價,及參酌受刑人未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,定 其應執行之刑,併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;另附表編號 1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,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 之問題,附此敘明。   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7款 、第42條第3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29 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日 附表: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(空白)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5,000元 罰金新臺幣10,000元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日 112年4月28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19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0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211號 112年度簡字第1567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8日 112年11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211號 112年度簡字第15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11日 113年1月8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罰執字第472號(已執畢)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罰執字第7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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