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聲請戒護就醫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4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7號 陳 報 人 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被 告 程子鎮 選任辯護人 林育弘律師 麥玉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1356號),經本院裁定羈押,並禁止接見、通信、授受物件 (含閱讀報紙、收看電視、收聽廣播),陳報人依職權陳報本院 核准護送至醫療機構醫治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陳報意旨略以:被告程子鎮前經本院裁定羈押,並禁止其接 見通信、授受物件(含閱讀報紙、收看電視、收聽廣播), 茲因被告經看守所內醫師診治後,認被告因病情需要有緊急 護送醫療機構即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附設培德醫院醫治之必要, 爰依羈押法第56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陳報本院核准等語。 二、按被告受傷或罹患疾病,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時,看守所 得護送醫療機構醫治,事後由看守所檢具診斷資料以書面陳 報為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;經裁定羈押之法院禁止其接 見通信者,有前項情形時,看守所應依職權或依被告申請檢 具診斷資料速送裁定羈押之法院為准駁之裁定,經裁定核准 後由看守所護送至醫療機構醫治,羈押法第56條第1項、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陳報人陳報預計於113年2月5日8時30分許,將被告護 送醫療機構即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附設培德醫院醫治,然經被告 表示:因上訴律見,自願取消,擇日申請回診等語,有臺中 看守所收容人戒護外醫通知單在卷可證,足見被告尚無護送 至醫療機構醫治之必要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