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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聲請抄錄卷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45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黃明雪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本院105年 度審訴字第1757號),聲請付與卷證影本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受刑人黃明雪因當證人被強制驗尿 ,導致假釋被撤銷,又被判有期徒刑7月,爰聲請付與卷證 影本等語。 二、民國108年6月19日修正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至第5 項分別規定:「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 、重製或攝影。」、「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 宗及證物之影本。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 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,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 務秘密者,法院得限制。」、「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 ,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。但有前項但書 情形,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,法院得限制之。 」、「對於前2項之但書所為限制,得提起抗告。」、「持 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,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 當目的之使用。」明文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權 利,以利其防禦權及各項訴訟權之行使,並於第2項但書針 對特別列舉之事由,規定得由法院就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 之限制外,原則上即應允許之。而此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 ,準用之,109年1月8日增訂公布,同年月10日施行之刑事 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3項亦定有明文。參酌其立法理由說明 :聲請再審無論基於何種事由,接觸並瞭解相關卷證資料, 與聲請再審是否有理由,以及能否開啟再審程序,均至關重 要。現行法並未明文規定聲請權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,致生 適用上之爭議,規範尚有未足,爰增訂本條第3項,俾聲請 權人或代理人得以聲請再審為理由以及在聲請再審程序中, 準用第33條之規定,向法院聲請獲知卷證資訊等內容。依此 ,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自不應解為限於「審 判中」被告始得行使,尚及於判決確定後之被告。至於判決 確定後之被告,固得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 ,向檔案管理機關或政府資訊持有機關申請閱卷,如經該管 機關否准,則循一般行政爭訟程序處理;惟因訴訟目的之需 要,而向判決之原審法院聲請付與卷證影本,實無逕予否准 之理,仍應個案審酌是否確有訴訟之正當需求及聲請付與卷 證影本之範圍有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予限 制之情形,而為准駁之決定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於10 5年12月23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757號判決施用第一級毒品 ,處有期徒刑7月。又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5月,並 於106年1月16日確定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證。本案既已判決確定並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 ,則該案訴訟關係早已消滅,聲請人已不具訴訟上「被告」 之法律地位,無被告訴訟權或防禦權保障問題。又聲請人於 上述判決確定後,係以因另案判刑而導致假釋被撤銷為由請 求調閱卷宗,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聲請人的聲請,為無理由 ,應予以駁回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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