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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1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秀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38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莊秀治因犯竊盜等罪,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,應執行罰金新臺 幣陸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 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宣告多數 罰金者,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,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,定 其金額;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、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, 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 51條第7款、第42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受刑人莊秀治因犯竊盜等罪,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,均經確定在案,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,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, 本院審核認屬正當。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 罪過程,行為態樣、犯罪時間、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,及 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、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等一切情狀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,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。又本件因得以裁量之空間甚小,故未予函詢受刑人 之意見。另附表編號1、2已執行完畢部分,執行檢察官於執 行本件所定執行刑時,自會予以扣除,為免受刑人誤會,附 此敘明。 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7款 、第42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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