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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聲請沒入保證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2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宥騰 具 保 人 楊宦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 金(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楊宦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因受刑人楊宥騰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,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(下同)3萬元,出 具現金保證後,將受刑人釋放。茲因該受刑人逃匿,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,應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。 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 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 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受刑人楊宥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法 院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,由具保人楊宦埕繳納同額現金具保 後,已於民國111年5月16日將受刑人釋放,有刑事被告保證 書、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(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)、國 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;又受刑人經聲請人囑託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,受刑人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,且拘提未獲,另 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,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 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,亦查無受刑人及具保人在監執行 或羈押中等情,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、通知具保人送達證書 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、彰化縣警察局和 美分局113年1月22日和警分偵字第1130002222號無法拘提到 案報告書、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個人資 料查詢及在監在押記錄表等在卷可按,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 。揆諸上揭規定,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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