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沒入保證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3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姵丞 具 保 人 謝逸文 (已歿)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(112年 度執聲沒字第8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具保人謝逸文因被告陳姵丞詐欺等案件,經本院指定保證金 額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,由具保人出具現金後,將被告釋 放,茲因被告經傳喚、拘提均未到庭應訊,顯已逃匿,另經 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,然具保人已死亡,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規定,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。 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;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固有明文。又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,務須先行通 知具保人限期命將被告送案仍無效果者,方得為之。是如具 保人死亡後,檢察官責請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之受 送達人既不存在,檢察官始為通知即難謂合法,則無由未經 合法通知便逕行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至明。 三、經查,具保人於檢察官通知應於民國113年1月31日帶同被告 到案接受傳訊之前,業已於112年12月25日死亡,此有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、送達證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,可知具保人實無從收受送達,難 謂已受合法通知。又具保人既已死亡,其所繳納之保證金新 臺幣10萬元已成為遺產,無從對具保人執行沒入,是本件聲 請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