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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沒入保證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5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岑慧 受 刑 人 李婕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沒入保證 金(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黃岑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黃岑慧因受刑人李婕語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,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(下同) 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,將受刑人釋放,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  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 項,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。 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,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規定,於檢察官依同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 28條第4項命具保者,準用之;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 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又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 裁定行之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119條之1 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於偵查中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,由具保人於民國 111年12月22日繳納同額現金後,受刑人業已獲釋,有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 可稽。嗣受刑人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56號判決 判處罪刑,終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 41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,檢察官依法傳喚受刑人並通知 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,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未 到案,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,受刑人復經檢察官 依法拘提無著等情,有各該送達證書、拘票、警員拘提報告 書、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等件附卷可憑,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。是揆諸前揭規定,聲 請意旨洵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118條第2項、第1項、第119 條之1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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