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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沒入保證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8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邱建豪 受 刑 人 周宏瑋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(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邱建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邱建豪因受刑人周宏瑋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(下同) 5萬元,出具現金保證後,將受刑人停止羈押。茲因該受刑 人逃匿,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, 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。 二、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沒 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;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案受刑人周宏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5萬元,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繳納後予 以釋放,有刑事被告保證書、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。嗣 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,且拘提無著,通 知具保人亦未能偕同該受刑人到案,該受刑人復無其他受羈 押或在監執行而未能到案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、戶役政連 結作業系統全戶及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、在監在押紀錄表2份 、送達證書3份在卷可稽,足認該受刑人業已逃匿,聲請人 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,核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13  年  2  月  29 日     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。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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