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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沒入保證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59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許煌惟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許晉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秩序案件,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(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許煌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許煌惟因受刑人即被告(下稱被告) 許晉與案件,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(下稱臺中地檢署) 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(下同)3萬元,出具現金保 證後,將被告釋放,茲因被告逃匿,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、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,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。爰 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,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等語。 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;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;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,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3萬元,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,將被告釋放,嗣經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327號、第12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,復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905號、第2909號判 決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刑之部分,改處有期徒刑9月,又經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,並由 臺中地檢署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(下稱彰化地檢署)執 行。彰化地檢署通知被告應於民國113年1月9日上午9時到案 接受執行,由聲請人對被告之住所為合法傳喚,但其無正當 理由不到案接受執行,且經拘提無著等情,有該等判決、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臺中地檢署囑託彰化地檢署執 行之函件、國庫存款收款書、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 人基本資料、對被告之送達證書、拘票、拘提報告書。另聲 請人函知具保人應通知被告於113年1月9日上午9時到案接受 執行之事實,亦有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 料、對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在卷可按。而被告及具保人自上開 拘提、通知迄今均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,則有其2人 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。綜上,堪認 被告實已逃匿,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,自 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提出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欣哲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劉子瑩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 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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