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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請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6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語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2年度執字第14526號、113年度執聲字第27號)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黃語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捌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黃語翔犯數罪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經查,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,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,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。茲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核無不合,爰依刑法第53條、第 51條第5款規定,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、行為態 樣、手段、動機、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,被告所犯 數罪,均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案件,犯罪型態類 似,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110年10月至000年0月間,時間接 近,關聯性甚高。附表編號2之數罪則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 之刑,參考業經定執行刑案件定刑比例等一切情狀,而為整 體評價後,定其應執行刑。 三、「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 款至第七款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者,由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,備具繕本,聲請該法院 裁定之。法院於接受繕本後,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。」、 「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,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,於 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。」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院發函請受 刑人就本案定應執行刑部分表示意見,於113年1月17日囑託 監所送達受刑人,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,有本院113年1 月15日中院平刑才113聲61字第1130004165號函及送達證書 可稽(見本院卷第17、19頁),惟迄今受刑人均未有表示意 見,自應依法逕予裁定,附此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77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伶純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附表:受刑人黃語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①有期徒刑1年 1月(共5罪) ②有期徒刑1年(共2罪)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/01/06至 111/01/07 ①110/12/08 ②110/12/09至 110/12/10 ③110/12/22 ④110/12/09 ⑤110/10/11 ⑥110/10/12 ⑦110/10/13 110/12/07至 110/12/21 偵查(自訴)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53、647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298號等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94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 字第1621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1565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573號 判決 日 期 112/09/12 112/09/22 112/07/27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 字第1621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1565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4969號 判 決確定 日 期 112/10/12 112/11/18 112/11/2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8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26號(本件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)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9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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