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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64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嘉蔚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(113年度執聲字第501號、113年度執字第1940號)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李嘉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上開李嘉蔚犯數罪,經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 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定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。 二、按數罪併罰,有2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,定其應 執行之刑,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。又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,刑法第51條 第5款亦定有明文。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 ,但有下列情形者,不在此限: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。又前項但書情形,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,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,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款、第2項明揭此旨。另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,依刑法 規定得易科罰金,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 得易科罰金時,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,自亦無庸為易科折 算標準之記載(司法院釋字第144號、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)。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,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 部性界限,並非概無拘束。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,法院應在 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,為外部性界限;而法院為裁判 時,應考量法律之目的,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,為內部 性界限,法院為裁判時,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(最高法院80 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在數罪併罰,有二裁 判以上,定其應執行之刑時,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, 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(最高法院92 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)。再以刑罰之科處,應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考量人之生命有限,刑罰對被告造 成之痛苦程度,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,而非等比方式 增加,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,刑責恐將偏重過苛,不符現 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,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,採 限制加重原則,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 責程度、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(例如數罪犯罪時間、空間、 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、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 重效應等)、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、對被告施以 矯正之必要性等,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,以符罪 責相當之要求。因此,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,應體察法律恤 刑之目的,為妥適之裁量,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(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再於併合處罰酌定 執行刑,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而定,倘行為人所犯 數罪屬相同犯罪類型者(如複數竊盜、施用或販賣毒品等) ,於併合處罰時,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,應酌定較低應 執行刑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裁定意旨參照) 。 三、經查:   受刑人李嘉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、 洗錢防制法、詐欺等案件(詳如附表所示),分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、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經分別確定在案,有 各該判決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。茲檢 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, 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 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,與如附表 編號1、2、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,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,然本件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 出,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 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,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 之規定,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,即有所據;此外,本院定應執行刑,除不得逾 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,即不得重於如附 表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,及編號4已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5月加計之總和(有期徒刑11月);亦應受內部界限 之拘束。考量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、2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 罪名、犯行模式、罪質與保護之法益均相同,犯罪時間相隔 1個月餘,附表編號3、4所犯違反洗錢防制法、詐欺之罪名 、犯行模式、罪質與保護之法益均相似,揆諸前開法律見解 ,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 功能不符,茲審酌上情,兼衡被告所犯各罪之法律之目的、 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,並參酌被告於 聲請定執行刑時已於書狀上勾選無意見等情,爰就附表所示 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。另揆諸前開說明意旨,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、4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,但因 與附表編號3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,本院於定執行 刑時,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,附此敘明。 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陳宇萱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 受刑人李嘉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    號 1 2 3 罪    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洗錢防制法 宣  告  刑 有期徒刑3月,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2月,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6日 111年8月9日 109年11月16日前某時 偵查(自訴)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54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70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03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 號 112年度簡字第102號 112年度簡字第662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67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2日 112年3月20日 112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 號 112年度簡字第102號 112年度簡字第662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67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年3月25日 112年5月2日 112年8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、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不得易科罰 金、得社會 勞動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27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86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491號 編號1.2.3.新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 編     號 4 罪     名 詐欺 宣  告  刑 有期徒刑3月(3次),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20日、3月22日、3月22日 偵查(自訴)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90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 院 臺中地院 案  號 112年度訴字513號等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 院 臺中地院 案  號 112年度訴字第513號等 確定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、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40號 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,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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