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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7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建評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,聲請 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40號)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王建評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,如 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王建評犯數罪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定應執行之刑,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,併請依照刑法第 41條第1項、第8項,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。 二、按數罪併罰,有2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 應執行之刑,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。又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,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,刑法第51 條第5款亦有明定。 三、經查: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等情,有各該判決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,堪先認定。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其聲 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該犯罪行為(均 為不能安全駕駛罪)之不法及罪責程度、犯行次數、密集程 度、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與適當性,各罪刑最重之刑以上 ,合計總刑期以下;暨本院詢問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 意見,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,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 ,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,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、 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劉子瑩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 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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