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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聲請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8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健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54號、113年度執字第191號)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古健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拘役柒拾日,如易 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古健宏因犯妨害公務等數罪,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6款,定 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 應執行刑,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等語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 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數罪併罰 ,宣告多數拘役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120日,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受刑人古健宏前因妨害公務等案件,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,並已分別確定在案,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佐。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,爰衡酌受 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,及附表編號1至編 號4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拘役60日,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所示各罪分屬妨害公務(2罪)、傷害、毀損、妨害自由(各1 罪)之犯罪類型,及其犯罪態樣、手段及所侵害之法益,犯 罪時間在112年1至3月間及000年00月間等情,以判斷受刑人 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。又本院已函請受刑人陳述意見, 考量受刑人迄未回覆或具狀陳述任何意見,有本院函文、送 達證書、收狀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參(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);再斟酌受刑人之年齡、犯數罪所 反應人格特性,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,而 為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。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,雖經執行 完畢,惟因定應執行之刑,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 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,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 業經執行完畢,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,予以駁回,至 已執行部分,自不能重複執行,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 除之,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(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 第488號、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),附此敘明 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 條、第51條第6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【附表:受刑人古健宏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】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公務 傷害 毀棄損壞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15日 拘役10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2日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17日 偵查(自訴)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04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0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0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沙原簡字第9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34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34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9日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沙原簡字第9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34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3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15日 112年11月20日 112年1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、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11號(已執畢)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13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132號 編號1—4定應執行拘役60日(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744號) 編號 4 5 罪名 妨害公務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2年1月17日 111年12月13日 偵查(自訴)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0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32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34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3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1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34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3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0日 112年1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、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13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1號 編號1—4定應執行拘役60日(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744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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