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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聲請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8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啟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3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王啟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,如 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王啟吉犯數罪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定應執行之刑,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,併請依刑法第41 條第1項、第8項,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 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又按數罪併 罰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 30年,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 款分別 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受刑人王啟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業經本院分 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,有各該刑事判 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,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。又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,本院曾發函給受刑人,告以收受函文 後5日內得具狀陳述意見並提出有利於己之量刑證據,惟迄 今未見回覆,附此敘明。本院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 項時,所應受之法律內、外界限之拘束,並綜合斟酌受刑人 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、罪名、罪數、各次犯罪時間之 間隔等一切情狀,就各罪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,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 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附表: 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秩序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12日 112年1月27日 偵查(自訴)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調偵字第9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71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194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65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2年10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194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65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30日 112年12月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58號(已執畢)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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