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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聲請定應執行之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9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緯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70號、113年度執字第113號)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王緯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王緯翔犯數罪,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,應依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定應執行之刑,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按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 應執行之刑;又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如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30年。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分 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,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 為憑。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,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,核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1至3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、行為態樣、手段、動機、侵害 法益種類、責任非難程度等,暨權衡其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 及刑事政策之輕重,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 案件之意見,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,此有本院陳述意見 表1份在卷可參,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 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附表: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(2次) 有期徒刑1年(2次)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3月31日 108年4月1日 108年4月3日(2次) 108年3月31日 108年4月1日 108年4月3日(2次) 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136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1733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308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795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1542、1550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 第105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13日 109年12月22日 112年11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795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 第1542、1550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 第1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3月13日 110年2月23日 112年1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9174號 編號1、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774號 編號1、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3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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