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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0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彥中 上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執聲付 字第8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丁彥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丁彥中前因強盜等案件,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2年2月2日核准假釋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之規 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13  年  2  月  5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 華  民  國   113   年  2  月  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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