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6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賴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;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賴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,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1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 月確定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於民國113年1月2 6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。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(111年度中簡字第702號),受刑人入監執行後,業於 113年1月2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、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 30140555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,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, 認其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 本)。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1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