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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6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丘崑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(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丘崑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;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丘崑佑因詐欺等案件,經本院以112 年度聲字第32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,現於法 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,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經核受刑人前 開執行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0年度金 訴字第42等號),受刑人入監執行後,業於113年1月26日經 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 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6581號函 及所附該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 卷可稽,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,認其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 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 本)。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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