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7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7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邱美月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
付字第6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邱美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稱:受刑人邱美月前因詐欺等案件,經本院判處應執
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
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9750號
函核准假釋,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6月7日,聲請於其假
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
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湯有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
附繕本)
書記官 陳綉燕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