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7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庭竹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 執聲付字第8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李庭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李庭竹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本院處有 期徒刑11年2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9730號函核准假 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06年度訴緝字第2 69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、刑法第9 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