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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8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113年度聲保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元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李元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聲請意旨稱:受刑人李元宏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8010號函 核准假釋,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07年度簡 字第1440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 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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