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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8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冠輯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7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邱冠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邱冠輯因強盜等案件,前經入監執行 ,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,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 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6460號函核准假釋,並有法務 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,故聲 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核無不合,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 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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