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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9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昑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黃昑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黃昑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,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6510號核准假釋 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二、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(105年度訴字第80 號),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 年   2  月  2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政鋼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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