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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9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柏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劉柏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劉柏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,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465630號核准假釋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。 二、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(111年度金簡字第1 87號),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 年   2   月  5 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政鋼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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