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95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9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劉柏宏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
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劉柏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劉柏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
件,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。茲聲
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
第11301465630號核准假釋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。
二、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(111年度金簡字第1
87號),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
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
附繕本)
書記官 李政鋼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