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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9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伯昇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 束,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羅伯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羅伯昇因妨害秩序等案件,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,現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 ,嗣於民國113年2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56 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、被告提示簡表、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、矯正簡表等卷 證,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,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(111年度簡字第1381號),聲請裁定受 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核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 年  2   月  5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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