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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聲請再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6號 再審聲請人 洪偉倫 即受判決人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藏匿人犯案件,對於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805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,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洪偉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 提出之正當理由,逾期不補正或釋明,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再審,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,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,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。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,而有正當理由者,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;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、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洪偉倫固對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80 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,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,亦未釋明 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,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 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,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,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 正當理由後併請求本院調取之,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,即依 法駁回其聲請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13  年  2   月  7 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 華  民  國   113  年  2   月  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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