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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聲請再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6號 再審聲請人 洪偉倫 即受判決人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藏匿人犯案件,對於本院112年度易字 第2805號第一審確定判決,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如附件「刑事上訴再審答辯聲請狀」、「刑事聲請 抗告答辯狀」所載。 二、按聲請再審,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,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,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。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,而有正當理由者,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;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、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洪偉倫(下稱聲請人)對於本院11 2年度易字第2805號第一審確定判決(下稱原判決)聲請再 審,然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,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 繕本之正當理由,此有刑事上訴再審答辯聲請狀、刑事聲請 抗告答辯狀附卷可稽。嗣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裁定命聲 請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原判決之繕本,或釋明 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,該裁定業於113年2月16日 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。惟聲請人於該裁定送 達後迄今已逾5日,仍未補正原判決之繕本,或釋明有何無 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,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參,揆諸前揭規定,其聲請再審之 程序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因違背規定甚明,無需再予釐清,且無 從命補正,自無必要通知聲請人到場或聽取其意見,庶免徒 然浪費有限之司法資源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63號裁 定參照),併此敘明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          法 官 張雅涵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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