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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聲請再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佰鴻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對於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32號及109年度訴字第82號確定判決,聲請 再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佰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 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。 理 由 一、按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:「聲請再審,應以再審書狀敘 述理由,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,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。 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,而有正當理由者,亦得同 時請求法院調取之。」又同法第433條規定:「法院認為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」。 二、經查: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佰鴻(下稱再審聲請人)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提出「刑事 再審聲請狀」,其書狀並未附具原判決(即本院108年度訴字 第2432號及109年度訴字第82號判決)繕本或釋明有何無法 提出原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。依照上開法律 規定,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,但其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尚可補正,爰命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,補正原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而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 由。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,即依法駁回其聲請。 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秉賢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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