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金訴字第34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HIEP(中文姓名:阮文協)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地址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○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 度偵緝字第21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八分準備期日 傳票,應對被告NGUYEN VAN HIEP為公示送達。 理 由 一、按被告住、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,經法院之許可,得為公示 送達,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、第6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文 。 二、經查,被告NGUYEN VAN HIEP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,於民國113年1月30日繫屬本院,現由本院 審理中。被告為越南國籍,於經雇主通報為逃逸移工,並於 112年1月11日經查獲後,已於000年0月00日出境,出境後即 無入境紀錄等情,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留居停資料查詢、移 民署雲端資料查詢-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 、外國人失聯查詢結果在卷可稽。又卷內並無被告境外住、 居所可供送達,足認被告住、居所及所在地均不明,無從送 達,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,爰依上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建宇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姚佑軍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