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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
請求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1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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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4號 原 告 沈佳陵 被 告 曾文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3049號),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沈佳陵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。 二、被告曾文祥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三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,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,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之人,以因刑事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為限。是若當事人並 非被害人,自不得於被告之刑事訴訟中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。 四、經查,被告曾文祥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現由 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049號審理在案,然依該案起訴書 所載,原告並非受被告被訴詐欺犯行而受損害之人,揆諸前 揭規定及說明意旨,原告自不得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 原告對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顯非合法,自應駁回。又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 五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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