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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請求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17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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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78號 原 告 黃國隆 被 告 陳金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770號恐嚇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原告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。 二、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;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,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、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被告陳金水被訴對原告黃國隆恐嚇犯行,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易字第2770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,揆諸前揭說明,被告 既經諭知無罪,就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,難認合法, 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、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附件:原告提出之民事訴(傷害賠償)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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