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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請求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18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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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87號 原 告 余玉珍 被 告 陳葦綸 劉訢宇 盧科翰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95號),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余玉珍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余玉珍之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(如附件) 。 二、被告陳葦綸、劉訢宇、盧科翰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。   三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 害,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,是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,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,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,即無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。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,免訴或 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、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。 四、經查,原告余玉珍具狀對被告陳葦綸、劉訢宇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,惟本件依檢察官起訴書記載,原告受詐欺部分之 被告為盧科翰、石俊賢與羅偉政,是被告陳葦綸、劉訢宇於 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,就原告遭詐騙部分,並 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,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 年度偵字第42427、49390號、112年度偵字第6240、14358、 18106、20465號起訴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附卷足憑,是原告對被告陳葦綸、劉訢宇提起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時,被告陳葦綸、劉訢宇就原告遭詐騙部分,並無 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,原告之訴,就被告陳葦綸、劉訢宇部 分,於法即有未合。次查被告盧科翰因詐欺等案件,就原告 遭詐騙部分,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295號判決無罪。 揆諸前揭規定,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,其假執 行之聲請,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 五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、第503條第1項前 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劉依伶          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附件: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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