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請求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22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4號 原 告 江守和 被 告 郭恆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1843號),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理 由 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 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三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四、經查,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,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84 3號受理在案,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,並訂於113 年2月1日宣判,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考。而原告係於11 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有原告刑事 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,是原告於本案刑事 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,檢察官、被告尚未提起上訴而繫屬 於第二審前,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依前開規定,原告提 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依附,應併予駁回。惟上開刑事案件如經檢察官或被 告依法提起上訴,原告自得於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後於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,依上揭規定向審理之第二審法院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;倘被告或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者,原告則得逕向本院 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附此敘明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秉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附件: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