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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請求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24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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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42號 原 告 楊于萱 被 告 馮浚清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2998號),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 實 一、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(如【附 件】所示)。 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,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提起公訴,復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998號(下稱本案 )受理在案。本案前於民國113年1月18日經本院行審判程序 ,並諭知辯論終結,定於113年2月22日宣判,以上均為本院 職務上已知之事實。然原告遲至113年1月19日始提起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,有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考。是依上述規定 ,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於法不合,應以判決駁 回之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, 應併予駁回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2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。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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