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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請求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25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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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50號 原 告 葉瑀瑄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帳戶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000000000000號 之存款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帳戶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&ZZZZ; 00000000000000 號之存款人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 下︰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 實 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之聲明及陳述,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。 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;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、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 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,若刑事訴訟案件並未繫屬法院 ,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,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,法院自應判決駁回之(最高 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 二、查原告雖具狀對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帳戶0000000000 00號之存款人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帳戶00 000000000000號之存款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惟原告提 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時,被告所涉之刑事訴訟尚 未繫屬於本院,有本院案件查詢清單、案件查詢證明附卷可 稽,依上說明,原告本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 ,自應予判決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 即失所依據,自應併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  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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