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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請求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38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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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82號 原 告 陳玉玲 被 告 葉佳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143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  實 一、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。 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理  由 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,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,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。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 定。 二、經查,被告葉佳璇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3 年 度金訴字第143 號),經本院進行審理後,已於民國113 年 2 月6 日上午10時39分辯論終結(詳卷附錄音資料查詢結果 )。茲原告陳玉玲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並於該日上午11 時27分送達至本院,有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 上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憑。則原告係於刑事案件第一審辯論 終結後,始行提出本案附帶民事訴訟,顯已違反刑事訴訟法 第488 條但書之規定,是原告之訴並不合法,應予駁回,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29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     書記官 張卉庭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附件: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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